近日,《人民司法》刊登一起醉驾被依法撤诉案件,引发关注。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撤诉的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较为罕见。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陈某妻子深夜突然发病晕倒,拨打120后,医院表示需要从别处调用救护车,到达时间无法确定。因为一时联系不上出租车,家人、邻居又都没有驾照,只好由醉酒的陈某驾车送妻子到医院抢救,陈某随后被警方查获醉驾。
人人都知道醉酒驾驶不对,然而眼看着亲人陷入昏迷而无法及时得到救助,内心煎熬可想而知。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其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构成紧急避险,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则从法律层面认可了陈某的行为。
事实上,确认陈某无罪,不仅契合公众朴素的价值判断,更是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紧急避险被规定为违法阻却性事由,就是为了防止人们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陷入两难境地,鼓励人们灵活处断,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牺牲一定法益,避免损害更大法益。这不仅是出于理性考量权衡利弊,更有引导人们遇事不怕事,在法律“撑腰”之下积极维护权益的深层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和正当防卫类似,适用紧急避险需要慎重,以免遗漏打击犯罪。通常情况下,同时满足有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行为人有避险意识、避险行为是不得已为之、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超过必要限度等条件,紧急避险才能成立。2019年,福建省石狮市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醉酒者因手部受伤自行驾车就医,就因为缺乏必要性,被认定不属于紧急避险。但是,司法机关过分慎重,也会让避险条款在实际运用中被束之高阁。
因此,司法机关对陈某作撤诉处理殊为难得,为准确适用紧急避险作出榜样。陈某醉酒驾驶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可能,但与受有紧迫严重威胁的生命法益相比,后者分量更重,陈某醉酒驾驶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唯一办法,再加上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机关综合这些因素依法撤回起诉,体现着对法律文本的严格遵循和对生命价值的充分尊重——法理与情理之间,很多时候不是截然对立的互斥关系,司法机关尤其需要自觉准确用法,避免给公众留下法律不近人情的冰冷印象。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到,“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那么,从陈某醉驾救人一案的起诉与撤诉,可以读出司法机关对避险人不纵容、不苛求。司法要“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司法的力量、是非、温度,正是从一桩桩准确适用法律的案例中传达出来。
【作者】 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