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怎么判断“诚实而不幸”?
近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信息共享和状态公示机制,对这一问题作出回应。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通过为陷入困境的市场主体提供合法退出机制,更好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主体良性发展。当前,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和刚刚在深圳“破茧”的个人破产制度仍有很大完善空间,尤其是关于如何防范市场主体滥用破产制度恶意逃债,备受各界关注。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意见》要求构建破产信息共享及状态公示机制,实现破产信息多渠道归集,多平台联动公开,全面覆盖企业和个人破产状态、信用承诺、所受处罚等内容。此举一来拓宽了监督渠道,倒逼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诚信履行法定义务;二来打通了信息壁垒,有利于提高各有关单位管理审核的质效,以便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上的“再生”。而这正是完善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之意,可以使社会创新创业源泉涌流。
促进破产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相互衔接,是文件中的另一亮点。《意见》提出搭建信用承诺机制,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等参与破产程序的主体应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及践诺情况将记入其诚信记录,供公开核查。这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考察范围的恰当扩充,也可以反过来利用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强制规定,对潜在的失信破产主体形成震慑。
与信用承诺相对应,《意见》还规定了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内容。例如重整或和解程序完成,市监局将在信用平台上进行如实标注。当主动更正失信行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市监局将停止公示失信处罚信息。宽容失败,鼓励改过,而又不放过违法者,这样做为破产制度装上了一道灵敏的防护锁。
破产制度改革不是破产法一部法律的事,离不开配套制度的补充完善,离不开相关主体对规定的严格落实。期待《意见》在破产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效用,让深圳的先行先试为企业破产法修订和个人破产制度走向全国提供更多经验。
文 | 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