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太原某男子用开水烫怀孕母猫,到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在网络贩卖虐猫视频,几乎每次出现虐待动物事件,都会掀起一阵将禁止虐待动物写入法律的讨论。全国人大代表赵皖平近日再度建议,将虐待动物及相关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
虐待动物现象确实需要引起重视。虐待动物的图片、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容易给人带来不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抛开对人的影响,在动物保护主义者看来,动物拥有与人类似的感知能力,虐待动物行为本身也应该为文明社会所摒弃的。
当人们对某种行为感到愤怒,认为施加道德谴责仍然不够,自然而然会想到立法。然而,法律是保护某些具体法益的。我国尚未承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不认为动物本身具有值得保护的法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是落到了社会利益、人的利益上。
有观点认为,虐待动物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侧重于虐待动物行为被看到,传递不良信息,给人的身心带来不良影响。这就涉及第二个问题,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动物、足以危害社会秩序?笼统地规定“虐待动物的,处以……”并不具有可操作性,难免导致法律空转或适用混乱。
事实上,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可能被认为是虐待动物的习俗。常见的烹饪方式,动物园的驯养,乃至把各种动物关进狭小笼子里饲养的行为等,在一些人看来同样是虐待。如果通过立法作出规范,要将诸多因素考虑周全,立法固然不宜在一开始就追求完美,却也不能为了实现某种好的目的,一开始就立不稳。
应当看到,我国相当一部分动物饲养者的认识水平和实际条件,并没有网友们想象中那么好。立法过宽可能导致动物被遗弃,反而不利于动物保护与社会管理。而且,针对人的虐待行为通常是告诉的才处理,虐待动物入法还须明确“告诉”与“处理”的主体。
赵皖平代表提到,有研究显示,70%的暴力犯罪者曾虐待动物。这或许也可以解释为,虐待动物者本身就存在心理问题,需要进行治疗,虐待动物与实施暴力犯罪都是表征。商榷虐待动物入法之余,社会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网络平台及时删封相关帖文组群,家庭和学校加强生命关爱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宣传疏导,都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