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8岁儿童因模仿动画片《熊出没》攀岩情节坠楼身亡一案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认定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动画制作方承担10%责任。联系此前连云港烤羊事件,惋惜之余,有必要商榷一下法院的判决,论论谁该为悲剧担责。
成都市中院二审判决书关于动画制作方的责任认定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涉事动画存在对幼童行为认知不良影响的情节画面。问题来了,情节既不涉及暴力色情,更谈不上内容倾向,仅仅是两只熊拴着绳子攀岩,有什么“不良影响”呢?导致儿童作出模仿行为的不必然是动画情节,而可能是孩子们的好奇心。小观众那么多,只有极少数模仿情节发生危险。导致悲剧最终发生的,是家校日常安全教育和发生事故时有效监护的双双缺位。
接下来,判决认为动画获得行政许可、动画中有文字提示,都不足以作为动画制作方的免责理由。然而,由于没有分级管理,我国公映的影视作品事实上面向全年龄观众,行政审批非常严格。动画既然能够过审,显然已经尽可能规避了可能有危险的情节。况且《熊出没》的安全提示在画面中十分醒目,到底要动画制作方怎样做,才算尽到注意义务?
因此,虽然法院判令家长承担主要责任,但只要作出动画制作方需承担责任的司法认定,哪怕只有1%,也是对因果关系的模糊处理,有“和稀泥”之嫌。或许可以给当事家庭慰藉,却不利于使更多学校和家长牢固树立安全教育责任意识;或许可以让动画制作者更加小心谨慎,却不利于动画行业长远发展。
要知道,动画片本质上属于艺术创作,可除了动画,还有哪种艺术创作被迫不断和受众强调注意安全禁止模仿?在没有分级制度的情况下,动画制作要用简单的情节适应儿童认知水平,要用正面的内容引导儿童三观塑造,现在还要承担本应完全属于家长和学校的安全教育与保障义务,会不会太苛刻了?分级制度需要再提一提了。
文|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