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恒大集团频频登上热搜,先是所谓的“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后是其实控人许家印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有人痛斥许家印试图通过美国的“破产保护”,把债务扔给中国、资产留在美国;有人质疑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可能泄露我国经济数据;还有人炒作“在美申请破产保护”的结果将是境外债权人优先于境内债权人得到赔偿,而许家印家族控制的境外公司就是最大债权人。
果真是这样吗?
我们先来看看所谓的“在美申请破产保护”——
此前就有专家指出,部分媒体对恒大在纽约南区破产法院递交相关材料的程序性动作解读存在较大的误读,尽管英文上都可以表述为“file for bankruptcy”,但恒大递交的是境外债务重组中的“重组协议的确认”,和“破产保护”没有关系。
美国《破产法》第十五章规定了对境外司法辖区的债务重组的认可程序。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非美国公司来说,可以利用这一条款,避免境外美元债券持有人在美提起诉讼或执行债务人在美资产。
恒大在美申请境外债务重组认可程序的操作,并非个例。据不完全统计,包括融创、佳兆业、当代置业、荣盛发展等多家企业,均在美元债重组过程中提交过类似的申请。
原因很简单。这些企业大多在开曼群岛或维尔京群岛注册,在香港发行美元债券,并约定发生美元债权纠纷时适用美国法律。随着债务风险逐步暴露,这些企业通常在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法院完成债务重组协议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美国法院申请认可。
简单说,恒大等企业不过是提请美国法院认可其前期已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这是推进境外债务重组的必要程序,目的是防范个别债权人在美提起诉讼或冻结其资产,并不是引向破产清算。
再来看看对境内外债权人的影响——
首先,境外债务重组企业多数注册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内债券发行人,与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多层股权间隔,相关重组安排不会影响境内法院对境内关联企业的管辖权。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企偿债顺序为“消费型购房者>建筑工程价款>担保债权>普通债权>股权”。在主流美元债发行方式下,境内房企只有在偿还全部债务且仍有盈余情况下,才能以“剩余股权”形式归还境外控制人债务。可以说,美元债在法律受偿上具有“劣后”性质,爆雷的国内房企美元债甚至具有国外“垃圾债”性质。
简言之,恒大等企业所谓的“在美申请破产保护”事实上是为了保护重组过程中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不涉及区别对待境内外债权人权益的问题,更没有所谓“境外债权人优先于境内债权人得到赔偿”之说。
最后,再说说经济数据泄露风险——
从此前的相关案例来看,在申请认可程序中,美国法院主要进行形式审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审理的司法文件。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经营及债务信息、重组展期方案表决情况和法院裁定等,范围有限,并不存在国家经济数据泄露风险。
作为一名局外人,在各种信息复杂交错中很难还原恒大何以走到今天。单从法律层面看,所谓的“恒大在美申请破产保护”,更多的是各界对恒大背负巨额债务、涉嫌违法违规的关注,应该没有那么多阴谋论,也不会影响境内债务处置和保交楼工作。
【策划】曹斯 丁建庭
【统筹】张西陆 丁晓然
【出镜/撰文】丁建庭
【拍摄】姚佳烁 辜继漫
【剪辑】姚佳烁
【运营】尤立川 蒲思伊 辜继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