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涤明
苹果手机和非苹果手机用户使用同款软件到距离相同的地方,苹果手机用户的打车费更贵?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的孙金云副教授和他的团队在5个城市,花费5万元,打车800多次得出了一份确切的报告,确定了这件事。
手机越贵打车费越贵,这种“大数据宰客”与“大数据杀熟”同属一个套路。孙金云副教授呼吁, 打车时能用多个平台就尽量不要用单一平台,能不使用打车软件就不用。努力形成打车多元生态,延缓独家垄断时代的到来。 长期使用一个平台,得到的福利最少;换一个软件,可能会收到更多优惠券,平台有自己的算法,我们要有对策算法的方法。
尽量不要用单一平台,也是一种“用脚投票”的消费方式。竞争充分的市场上,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对商家实现了有效制约,因此不用太多担心垄断等问题。但目前的平台服务模式之所以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现象,主要原因是 平台数量过少,以及有些平台的规模越做越大,而又因平台服务的便捷,让很多消费者产生了依赖, 这都为一些平台或明或暗搞垄断经营提供了可能。
而一些平台的垄断既然是借助某些经营优势的结果,仅靠消费者拆招并不容易。关键问题是,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范围有限,而有限的平台和商家却很容易自然达成类似价格联盟的默契。现在的情况是,平台杀熟、宰客等欺诈经营模式已渐成一种普遍性问题,而消费者“转网”,往往也只能换来短时间的优惠或正常价格,成为新平台的老用户后, 仍难逃“被杀熟”的待遇。
当大数据技术成为一些商家的欺诈手段,消费者享受互联网时代的消费便捷的同时,又出现了消费安全的焦虑,而这种问题既侵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对这些问题, 显然是行政监管方面的责任更大;而单打独斗的消费者,面对具有相当实力的平台和商家的博弈能力,无疑是非常有限的。
而事实上,不管是大数据杀熟,还是宰客,不但是消费欺诈特征明显,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的问题,也是明摆着的。就此来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介入时应及时介入,当干预时应依法干预。
一个好的消息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已于2月7日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明确“大数据杀熟”或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这部指南中明确指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之一。而一旦平台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手机越贵打车费越高,是典型的“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的侵权行为。而如果市场监管部门以及消保组织能够依据《反垄断法》以及《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积极作为,并鼓励消费者投诉,研究者所担心的“平台垄断时代”将很难到来。
我们期待,“大数据杀熟”、“大数据宰客”等平台欺诈行为被监管部门或相关组织介入干预的典型案例,能够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