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最高奖励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
5月31日,广州通过《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我看来,广州出台的这则地方性法规,有三大亮点值得一说。
其一,奖励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并且明确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因见义勇为误工可视为出勤等,这有利于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导致不敢正当防卫、不敢见义勇为的社会现象较为突出。突出保障性,可以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心里有底,争做法治好公民。
其二,规定“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一定条件下也能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有利于破解长久以来的社会成见。
警察抓小偷、医生救病人等,不能视为见义勇为。但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这类群体,他们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接触几率大,往往又超出了法定的职责义务。办法将这类群体纳入其中,破除了争议,也让他们在工作中底气更足。
第三,没有类似“不顾个人安危” 表述,标志着一种文明理念的更新。
摒弃“不顾个人安危”,不是对见义勇为的否定,而是更加强调以人为本,力求避免不顾客观条件、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显然,这样更符合文明的要求,有利于提升对“见义智为”的价值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社会上还有“见义勇为者遭刑拘”的案例,要求司法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从而为见义勇为开路撑腰。
总之,法律要不断适应时代的呼声,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以更为公平有效的规则设计,激发起见义勇为的正面效应。
文|青的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