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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目睹家暴也是受害人,你怎么看?

2020-07-30 16:46 来源:南方网

  编者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7月28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考虑到对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对此你怎么看?

  扩大了保护范围 

  ■苑广阔

  什么是家庭暴力受害者?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在家暴行为中受到直接伤害的家庭成员。按照这个观点,直接针对、有伤害性的行为,更容易被理解为家暴。家庭暴力又经常发生在夫妻之间,所以“丈夫”或“妻子”,往往是家庭暴力最为直接的“第一受害人”。

  这样的习惯性认知,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家里有未成年的孩子,而家暴行为又发生在孩子面前,那么虽然家暴不是直接施加于孩子的身上,但是作为“第三方”,未成年孩子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伤害,特别是精神、情感上的伤害。暴力行为会让孩子受到惊吓,产生恐惧心理,可能会伴随孩子的一生。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算是家暴受害人,也会给为人父母者以启发和警示,那就是夫妻间的家暴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对方,而且还有自己的孩子。如此一来,也有利于夫妻反思和自省,从保护孩子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尽量杜绝家暴行为。

  折射保护精细化 

  ■汪昌莲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算是家暴受害人,从本质上来看,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保护范围,把反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从“直接受害人”扩大到了“旁观受害者”,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有立法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当着孩子的面实施家暴,是对孩子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将会使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模仿性强,可塑性也比较强,如果长期目睹家暴行为,很可能会受此影响,暴力基因疯长。

  如果暴力挣脱亲情的束缚,家庭蔑视儿童人格和权利,社会道德约束乏力,唯一可靠的就是健全的监护体系——法律、社会监督和救助。广东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扩充家暴受害人的范围,是对相关法律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可操作性强,其示范意义不容小视。

  还需要具体落实 

  ■青的蜂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里,具有隐蔽性,即使有邻居、亲友等知情人,也大多持有“不管闲事”的态度。况且,一些老人、儿童及弱势群体对反家暴法缺乏认识,不懂得或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扩充“旁观受害者”之后,如何具体落实下去,还有待于观察。

  这次修法还将二审稿中的“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改为“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当于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报案义务。这其实就是一种“强制报告”的方式,可以和“间接受害人”的扩充形成有效衔接。

  今后,无论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还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任何人发现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都需要尽快报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完善民政救助等制度,以减少家暴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投稿邮箱:nfrbpl@126.com

编辑: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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