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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社会抚养费,让生育政策更加包容

2021-07-23 11:34 来源:南方plus

  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社会抚养费通过经济制约限制生育意愿,减少人口增长过快带来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压力,是阶段性生育政策的产物。现阶段,我国发展面临老龄化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量、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总和生育率跌破警戒线,群众生育意愿不高,亟须释放生育潜能,以此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稳定低增长水平的人口发展目标,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配套措施,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人口形势、人口目标变了,然而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没有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关系紧张的状况没有改变,一些地区人口发展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矛盾还相当紧张,依然有必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开生育,但即便没有完全取消生育限制,根据群众生育意愿与二孩政策实施情况,三孩政策完全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甚至是95%-97%以上群众生育要求。

  以前,超生将面临社会抚养费行政收费,取消这些限制规定后,即便多生也不会受到强制性处罚,取而代之的是宣传教育,生育政策逐渐放宽。 这种倡导性的生育政策,更加尊重个人和家庭的生育选择,更加包容,更加友好。“十四五”规划首次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释放了调整刚性政策的信号。《决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规定,不再采取严厉控制和处罚的管理措施,增强了适龄人口的生育自主性与积极性,为包容性写下生动注脚。

  根据人口发展变化形势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因时制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党和国家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的重要体现。 除了废除一系列制约措施,《决定》还包括优生优育、普惠托育、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三大类支持措施,共同构成配套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把时间线拉长,党的十八大以来,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就拉开了序幕。中间经历了单独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经过一步步研究论证、逐步推进实施三孩政策,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未来也将不断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多措并举提振生育水平。

  文|杨悦

编辑:曹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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