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2月4日13时许,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警情后,安庆市望江县民警迅速出警,但最终还是发生了女生溺亡的悲剧。涉事几名警员被质疑施救不力,遭到停职调查。
停职调查并非是正式处分,但也引来公众热议——民警该被停职调查吗?冤吗?
没有体现出职业素养
文|黄齐超
民警不是造成女孩溺亡的主因,这一点不否认。可是,大家从视频中可以看到,虽然五名警员也在努力劝导跳河女生,但在紧要关头,却没有展现出救助者应有的积极与专业素养。
至少,他们没有在出警时准备救生圈之类的救生设备。
影视作品中,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桥段——有人跳楼自杀,警方潜伏到跳楼者的周围,伺机而动;在楼下,警方已经准备好充气救生垫。同理,跳河的警情应当预备救生圈,这不算强人所难吧?
民警没有携带救生设备,救助现场的表现与围观的群众无异,没有体现出基本的职业素养,且最终发生了悲剧,这难免会引起一部分人特别是死者家属的质疑。当然,警员没有携带救生圈出警,或许另有原因,比如当地派出所压根就没有水面救生设备,或者110接警员没有转述求救者的情形等。若如此,该反省的就不是涉事警员了,还应当包括当地派出所。
碰到危险报警求助,这是公众的常识。既然是民众安全的保护神,警方尽可能地预备专业救助人才,练好救生素养,提高救助技能,且备齐各种情景的救生设备。事实上,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中也曾规定——110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
诚然,不是每一次110的救助都能成功而无憾。可是,我们还是希望警员们不辱使命,让民众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理当严肃问责追责
文|张贵峰
据现场视频,女孩开始站在离岸边仅一米多的河中,距离现场处置的几名警务人员,近在咫尺。而在女孩突然转身跃入水中后,几名警务人员却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立即展开施救,似乎一直处于一种“懵圈”“不知所措”的茫然状态,即使终于决定施救,仍显得十分迟缓、犹疑、畏缩,仅是“几位民警相互搀扶尝试下水救人”,“为首的民警进入到水没到腰处决定返回”。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女孩身影肉眼已不可见”……
警察也是人,也有妻儿老小,面对“下河救人”的危险情势,出现犹豫、迟疑也是“人之常情”。但这里,必须澄清一个重要事实是警察肩负“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使命,是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据《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而2013年公安部出台的“三项纪律”中,首项纪律正是“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这意味着,民警面对像“女孩跳河自杀”这样的民众“危难情形”,积极作为、立即救助不仅仅是道德责任,更是“履职必为”的职责。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公安部“三项纪律”中同样明确,公安民警违反三项纪律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在这起女孩溺亡事件中,相关处警警务人员的施救不力、“不勇为”,乃至“临危退缩”,不该以“警察也是人”等说辞辩护,而应坚决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一味指责处警民警欠妥当
文|杨玉龙
要知道,没有相应的设备,或者相应的技能,很可能并不是处警民警的错。
毕竟,警察想救人,但也不能不考虑自身的安全。更何况,通过视频显示,自杀女孩扭身扑向深水区太突然,而且随后的视频片段显示,几位民警相互搀扶尝试下水救人,为首的民警进入到水没到腰处决定返回。而发生此悲剧,也并非民警所愿。
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才是最应该引起重视的。笔者以为,不应该单纯道德绑架或处置涉事民警、辅警,须知即便他们有错也并非其自身所造成的。更何况,警察不是神,也不是万能的。而且,游泳并不是当警察的必需项。从这些角度讲,公安机关应该因地制宜增强相关设施的储备,尽可能提升警察的综合技能,以满足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
一些细节也应关注。比如,在涉事河道周边若配备救生圈等救援设备,也能以备不时之需。值得注意的是,国内不少地方均通过自行规划方案对特定水域的救生设施投放作出规定。例如,广州2013年发布了《珠江两岸救生设施设置方案》,在总长29.4公里的珠江堤岸设置救生设施,平均每100米间距1套。这样的民生举措理当更多些。
苛责不利于问题的解决,有效的反思与改进才最重要。此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处警准备及能力不足,也暴露出河道周边救援设施存在的短板。此外,也正如网友表示,对涉事警察停职调查可以理解,但不能受舆论影响。
确如其言。涉事警察有没有错,该不该处理,绝不应该受舆论的影响,还须依法依规依纪。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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