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少年遭持刀围殴反杀”,还是“恶势力团伙混混报复杀人”?
日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开庭审理并发布案情通报,舆论风向很快从同情转变为愤怒。
案情通报详细叙述了2019年以来,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所实施的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少网友看到这里一拍大腿,好家伙,原来吴某作恶多端,判10年根本不冤。
事件真的有反转吗?
与一审判决相比,案情通报中的新增有效信息其实在另外两处。其一,指控吴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说的不是“反杀”,而是发生在更早的另一起斗殴事件。其二,是完善了“反杀”事件的细节:围殴者一人用匕首指着吴某,而柴刀被放在墙边,围殴者喊“打”并率先动手,吴某反击。
显然,没有出现从防卫行为到故意杀人之类的反转。无论是法院一审判决,还是检察机关的意见,都肯定了吴某行为的防卫性质,不同意见仅集中在量刑是否畸重。这可能也是公众相对难以接受的地方,难道吴某之前的种种恶劣行径都不用考虑?“混混”打架伤人竟然也会成立防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经常把这句话与任何人不能有法外特权的意思联系起来,忽略了另一个层面:任何人都不该在法律面前低人一等,应有的权利不该被侵夺,义务也不能被无故加重。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是法律赋予所有公民的权利。要是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过限,甚至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决定吴某行为性质的,只是事发时的情形,比如有没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吴某是不是在保护合法权益,而非吴某是什么人、做过什么事。
进一步而言,对于吴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案情通报说得很清楚,均因事发时未满法定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不构成累犯。人们希望对吴某严加惩处,这在感情上完全可以理解。但在审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且仅应“一准于法”。还是那句话,只有罚当其罪,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刑罚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根据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指出“轻罪重判”的问题,法院在收到反馈后,主动公开案情接受社会监督,其实是一次很好的司法互动。人们的追问与质疑也不是没有意义,确保个案公平、弘扬法治精神,离不开所有人的围观参与。
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在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判决。
文 | 笃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