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今报,由于在小区业主微信群说社区支书是“草包”,一名业主因“公然侮辱他人”受到异地警方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虽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然而一句“草包”换来3日行拘,似乎有些不妥。
回溯起因,该业主称小区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擅自让物业公司通过试用期,于是向社区支书提出质疑,收到回应“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而后业主将对话截图发到业主群并配字“看这个草包支书怎么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提到,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是“草包支书”这句话。
支书说的对不对?根据民法典,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手上,不是业委会说了算。其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确实是业委会的工作,但要遵循业主大会制定的议事规则,还要接受监督。放在具体语境中,业主已经在质疑业委会损害业主利益、在批评不召开业主大会违反规定,社区支书还说开不开、怎么开都是业委会的事,显然不太合适,很容易让人理解为敷衍了事、以“权”压人。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在微信群指责对方是“草包支书”,与其说是故意用侮辱性的词汇侵害他人名誉,倒不如说是出于愤怒口不择言。退一步讲,就算“草包”有侮辱性,词典中的释义也是相对温和的“没有学识本领的人”,用在这名支书身上,好像也没什么错。
因此,警方作出行拘3日的处罚决定或许合法,却不甚合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微信群发消息属于“公然”,说人“草包”或许带有侮辱意味,可仅凭这么一句话就把人行拘,就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而言,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性质相比是不是太重了?从执法效果上看,公众今后在网上发言更谨慎了,监督与维权的积极性也更低了。缺乏来自社会的有效监督,“支书们”对待工作和对待群众的态度,是会更积极呢,还是更消极呢?此外,警方采取异地抓捕、铐人等做法,究竟符不符合正当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审视。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底,当地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曾就争议进行调查,在回复中确认警方行拘、异地铐人等决定没有不当,同时确认了业委会存在乱作为、居委会不存在不作为。既然如此,业委会的乱作为现在有没有得到纠正?和本案的处理有没有关联?居委会不是不作为而是“管理权限有限”,是否需要改变这种局面从而发挥好服务居民的功能?目前涉事业主提起的行政复议已被受理,希望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释与处理,围绕业委会、居委会的纠纷,同样有必要理理清楚。
文|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