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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快评|“被结婚”不该“撤消难”

2019-12-18 10:40 来源:南方网

  文 | 张海英

  一张身份证“结了”两次婚。贵州代女士因近期购房等事宜,查询发现自己“结过两次婚”。一次是她与男友黄某2011年在重庆市铜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另一次是与素不相识的男子王某某于2013年在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临漳县民政局称,登记无法撤消,建议起诉。

  因身份证丢失而造成的“被XX”现象不少。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出台新规,“被法人”后被冒名者本人在网上可以申请撤消登记。然而,代女士身份证丢失后出现的“被结婚”,却面临“撤消难”。这种现象也非个例。被冒名者面临诸多苦恼,比如影响代女士及时购房,走司法渠道比较慢。

  按说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登记机构,既能办理结婚登记又能办理离婚手续,也应该能撤消“被结婚”。而且,“被结婚”也与民政部门当初审核不严有关,民政部门应该主动纠错。然而临漳县民政局称,“民政局没有权限对个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撤消”,建议起诉冒用者或民政局瑕疵来撤消登记。

  起诉确实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代女士家在外地,在涉案地起诉的综合成本比较高。对此,笔者以为,“被结婚”错不在被冒名者,被冒名者不应该为此付出较大代价。从保护被冒名者合法权益以及便民、利民的角度来说,应当由“被结婚”的婚姻登记机构查清事实,及时撤消非法婚姻登记。

  但无论是现行《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并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构“撤消权”。也就是说临漳县民政局称无法撤消是有依据的。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据此规定了撤消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问题在于,因身份证丢失而造成的“被结婚”,并没有“受胁迫”等情形,不符合受害者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婚姻的规定。可见,现行《婚姻法》等不完善,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所以要破解这种“撤消难”,需及时完善《婚姻法》及相关工作规范,以制度来倒逼婚姻登记机构撤消“被结婚”。

  如果说“被结婚”现象中被冒名者有错,仅仅是丢失了自己身份证。而身份证被人冒用,主要是因为过去身份证挂失管理落后,以及婚姻登记信息过去没有全国联网。当然,民政部门审核不严,难辞其咎。既然“被结婚”主要责任不在被冒名者,就不应让被冒名者承受“被结婚”带来的苦恼和损失。

  虽然说2018年年底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今后再出现“被结婚”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在此之前发生的“被结婚”,有的已经暴露,有的尚未暴露,也需要有效破解。如果修改《婚姻法》程序复杂,短期难以实现,民政部门不妨借鉴市场监管总局做法,出台新规方便被冒名者撤消登记。

  由于婚姻是一件非常神圣和严肃的事情,显然不能随便撤消登记,这大概是现行法律和工作规范给撤消婚姻登记设置条件、程序的原因。但对于非法登记的“被结婚”,不应该设计繁琐的撤消条件和程序,否则给人感觉是在保护“被结婚”。因此,对于“被结婚”带来的“撤消难”,需及时破解。

  至于对冒用者和审核不严的婚姻登记机构,应该受到追责。

  【栏目主持人】丁建庭

  【投稿邮箱】nfrbpl@126.com

  【来源】 叮咚快评南方号

编辑:郭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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