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为什么强制?而且我连捐给谁都不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全县的公职人员被要求参与募捐活动。此事一出,引发热议。
12月17日,祁东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回应称,捐款活动是该县每年的惯例,是为了给困难群众献爱心,“这个是靠自愿的,不捐也没人把你怎么样的,你在单位你自己看着办呗。这个是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去年收到了捐款有几百万。”
自愿,是慈善捐赠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的基本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文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但现实中,在“自愿”的名义下,强制捐款或变相强制捐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不少当地干部群众反感。
祁东县要求全县公职人员捐款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网传文件显示,这次募捐活动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捐款标准,要求每个单位的集体捐款不得少于3000元,县处级干部每人不得低于500元,科级干部每人不得低于400元,其他干部职工每人不得低于200元。换言之,公职人员不光要捐款,捐款数额还不能低于相应标准。
另一方面,“不捐也没人把你怎么样的,你在单位你自己看着办呗”,这种说法基本上已经证实此次募捐活动具有强制性、摊派性。即使县里没有文件要求,只要单位有关领导捐了款,谁敢不捐?谁好意思不捐?谁有勇气和底气当这个“出头的椽子”?
慈善,本应是人性中的温暖光辉,是基于内心的善良和对他人苦难的同情而自愿产生的行为。不管是否吃财政饭,不被要求、不被胁迫、不被裹挟,发自内心地奉献爱心,才是真正的慈善。善良一旦被绑架,爱心便会变味。任何“强捐”都会偏离慈善事业的初衷和规律,不仅逼不出慈善爱心,反而会扭曲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知。
帮扶困难群众是政府部门的责任,祁东县发文要求全县公职人员参与募捐,实际上也是一种转嫁责任的行为。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这种打着自愿旗号的“强捐”行为于法无据,超出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祁东县并非首次被曝出类似问题。几年前就有网友反映祁东县教育局强制教师捐款的情况。虽然事后县教育局回应称捐款是自愿的,但网友们并不买账,认为这种所谓的“自愿”实际上是变相的强制。如今,相似一幕再现,同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