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党员干部慎小慎微,防止积小错成大祸,中央纪委落实中央要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5月23日新华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出了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标本兼治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基础,因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着眼的是防患未然,抓的是“小事小节”,但关系的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
过去,在公众固有的印象中,只要一提到纪委,往往第一反应想到的就是查办腐败案件,似乎纪委就是党内的“公检法”。人们通常认为,只要党员干部没有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纪委就不会插手轻微违纪。而现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提出,哪怕是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就要处理,而不再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其背后折射的不仅是纪委工作理念和方式的新转变,也是为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滑向大错筑牢防护堤。
人们常说,祸患常积于忽微,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事情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均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反观现实,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都是由小到大、由轻到重,先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开始,尔后一步一步滑向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深渊。正是因为缺乏抓早抓小的常态机制,结果往往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其实,就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而言,固然要为自己的行为受到惩处、付出代价。不可否认,惩处可以起到教育本人、警示后人的功效,但惩处毕竟是一种事后手段,于党员干部本人、家庭亲人和党的事业来说终究是一种损失。毕竟,就党和国家而言,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应该看到,在党员干部成长发展过程中,让其少犯错误或者不犯大的错误是各级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显然,关口前移,做好预防,抓早抓小,动辄得咎,一有违法违法苗头倾向就给予及时敲打、当头棒喝至关重要。这看似是严管和无情,实则是厚爱和保护,不仅可以挽救党员干部本人,而且可以避免党的事业遭受损失。
从一定意义上说,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填补了党内监督的一段空白,恢复了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传统,是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当然,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绝不是通过谈话提醒来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重在抓早抓小、防患未然,但它与其它三种形态并非相互分离、彼此排斥,而是互为一体、相互配合。只要违法违纪,该走程序的还必须走程序,该怎么处理还必须怎么处理。唯此,才能真正实现治病树、正歪树、拔烂树、护森林的目的。(南方网罗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