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年龄?”“是否结婚?”“有没有生过孩子?”不少女性在应聘时都被问到过这些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建议,要制定具体的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标准,并通过完善企业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模式的方式进行保护,由企业提供举证并承担不提供举证的后果。
在求职路上,性别歧视一直存在。早在2017年,一项网络调查就显示,有76%的受访者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有22%的女性认为就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2018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显示,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从2000年的71%下降到了2017年的61.5%。而2021发布的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近6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而同一问题仅有2成男性会被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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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在求职时遭受性别歧视,是“母职惩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在企业和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在工作中,可能因为生孩子休产假造成职位的长时间空缺,并且可能因为照顾孩子需要分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家庭中,无法在工作上全情投入,这都是企业所要承担的“另外的成本”。因此,招聘女性似乎是“不划算”的。女性,也因为有成为母亲的可能,就在职场上失去了公平的机会。
女性生育,使得人类得到繁衍,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后续发展的动力,更可以为家庭带来幸福和希望,但其代价却是女性在职场上可能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由于出生人口的连年下降,国家开放了三胎政策并且鼓励生育,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企业在招聘女性时更加犹豫了。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已经写入我国宪法。我国劳动法也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女性作为独立的人,有追求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也能在工作上发光发热,发挥知识才能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就曾说“如果全球 50% 的人口不能充分发挥其潜能,那么这个世界就永远无法100% 地实现其目标。”企业因为性别歧视,错过了适合岗位的人才,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具体的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标准,并完善企业女职工就业性别歧视司法救济模式,有助于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落地和实施,让女性在职场遭受性别歧视时,能够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能够对企业的选人用人策略产生正向的引导,使其更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求职者。当然,除此之外,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还需要多方合力,可以考虑实行男性同休产假、国家为企业提供产假补贴等措施,切实分摊女性的生育压力,从根本上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南方网张林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