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近期遇到一个难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按照协议,她一旦离职,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对(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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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限制,即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原本是出于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目的而签署,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特别是随着行业竞争激烈、人才流动加快,竞业限制约定有利于保持用人单位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扩大到了全体员工,且协议中规定的竞对企业囊括范围过大。这意味着,一位普通员工离职时,如果公司启用竞业协议,员工只能选择待业、转行或支付高额违约金。可见,硬币的另一面,是不少竞业限制协议存在赔偿金额过高、限制企业范围过大、签署人员过广等“变味走形”问题。
企业滥用竞业协议危害颇大。首先,劳动者被竞业协议裹挟,导致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签约主动权,强行和劳动者约定较低的经济补偿及过高的违约金。其次,滥用竞业协议也可能会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和创业自由产生一定的限制,造成其再就业困难甚至失业。
如何找到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竞业限制义务适用的人员范围,但立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和开放,“高级”“保密”等均属于模糊词语,方便了用人单位宽泛地适用,往往会引发争议。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而非简单地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裁判。
另一方面,作为企业而言,应该平衡竞争秩序和劳动者发展,不断完善、调整竞业协议的约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限制范围、时限和补偿方式等,使其更加公正和合理。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若条款中涉及竞业限制的内容,劳动者应谨慎签署,以免承担违约风险。(安子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