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网

  • 南方日报

  • 南方都市报

  • 南方杂志

广州 深圳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关于消费扶贫问题的若干思考

2020-08-14 15:07 来源:珠海特区报 邱伟国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中,对消费扶贫的含义、主要内容、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如何开展消费扶贫提供了全面又具体的指导意见。

  从事驻村扶贫工作多年,笔者认为消费扶贫对推动扶贫工作意义重大,但由于消费扶贫是较新的举措,在落实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并不容易。

  一、消费扶贫是特殊的消费方式

  消费扶贫是众多消费方式中的一种,但又有其特殊性。根据《指导意见》之规定,消费扶贫具有以下方面特点:

  1.消费扶贫中的政府积极作为。《指导意见》规定“将消费扶贫纳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和地方各级结对帮扶工作内容。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将消费扶贫纳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和地方各级结对帮扶工作内容”是政府的硬性要求;“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这段内容虽然提出是“鼓励”,但所提到相关单位均与政府关系密切,尤其是各级机关本身就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指导意见》还规定“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将消费扶贫定性为扶贫工作中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总的来说,《指导意见》对政府在消费扶贫中突出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体现了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责任担当。

  2.消费扶贫中的公益性。在消费扶贫中,政府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参与消费扶贫,“组织大型电商企业、商贸流通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到贫困地区集中采购滞销农产品”,让消费扶贫具有一定公益性。

  3.消费扶贫中的全社会参与性。“积极开展消费扶贫活动,发出倡议,引导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是举全社会之力来实现脱贫。扶贫工作具有正当性,只靠政府、帮扶单位、扶贫干部完成这一重大任务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全社会之力投入扶贫工作中,消费扶贫就是举全社会之力助力脱贫的重要尝试。

  二、消费扶贫在扶贫中的作用

  1.消费扶贫调动贫困户劳动增收脱贫的积极性。在开展扶贫工作时,扶贫干部往往大力鼓励贫困户努力发展生产,但是对贫困户增收脱贫而言,并不是种养农产品越多增收越多,必须将农产品变现,并且销售价格必须高于种养成本才能实现增收,而在“谷贱伤农”的情况下会出现种养越多亏损越大的情况。《指导意见》是为了解决销售难的问题而出台的举措,在靠市场不能完全消化贫困地区贫困户农产品情况下,另辟蹊径为贫困地区贫困户拓宽销售渠道,解决其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发展生产增收脱贫的积极性。

  2.消费扶贫是与产业扶贫等措施组成比较全面的整套扶贫措施。产业扶贫和异地务工是贫困地区贫困户脱贫的两大抓手,消费扶贫就是它们的配套措施。在贫困户扩大产业规模,生产出更多农产品,在销售环节遇到困难时,消费扶贫就发挥出积极补充作用,促进产业扶贫持续发展。

  总体来说,鼓励贫困地区贫困户生产有质量的农产品,消费者通过消费扶贫途径进行消费,最终达到贫困户增收、消费者进行公益性消费、国家顺利完成脱贫任务的三方共赢局面,这是出台消费扶贫措施的主要目的。

  三、消费扶贫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认识上应消除贫困户对消费扶贫的政策依赖。

  在落实消费扶贫过程中,存在某些市场竞争力不强的农产品通过消费扶贫政策找到销路被推销出去。这样的举措可能会让贫困户未能深入思考为何他们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未能根据消费扶贫政策的调整及时作出反应,可能形成一定的政策销路依赖,以为政府和企业一直保证销路,甚至盲目扩大生产只追求产量而不是质量。但消费扶贫是针对贫困地区贫困户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方式,具有一定时限性。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帮扶单位、扶贫干部帮扶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消费扶贫这一帮扶措施能持续多久都是未知数。因此在开展消费扶贫过程中,必须让贫困户清醒认识到,巩固脱贫成果不能长期依赖消费扶贫政策。

  2.在生产环节提高消费扶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在消除对消费扶贫的路径依赖后,贫困地区必须在农产品质量上多下功夫,加强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才能在消费扶贫实施过程中、结束后继续巩固脱贫增收成果。要提高贫困地区贫困户种养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培育和研发适合不同贫困地区的农产品品种;二是因地制宜推广先进适用种养技术;三是在劳动力投入等方面多下功夫;四是要提高贫困地区农产品初加工率。

  3.在流通环节打造消费扶贫专业流通渠道。

  农产品从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田间到消费扶贫消费者餐桌上,存在以下流通环节:一是从贫困地区贫困户手中收购农产品的收购环节,二是将贫困地区农产品运送到消费扶贫所在地的运输环节,三是送货到消费者手中的交货环节。在收购环节要考虑以下因素:在何时收购、何处收购,收购的农产品个头、质量、价格、数量如何;在运输环节要考虑以下因素:运输过程中农产品质量是否变化;在交货环节要考虑以下因素:消费者何时提货,提货时间拖延怎么办,单个消费者需要农产品数量、价格等。这些事项均需要双方进行协商。

  如果消费扶贫涉及的农产品数量较小,涉及贫困户、消费者人数少,由于扶贫干部对相关贫困户、帮扶单位消费者较为熟悉,由扶贫干部从事农产品收货、用自驾车运输、联系消费者交货,尚可保障消费扶贫顺利进行。一旦消费扶贫涉及的农产品数量较大,比如推销一批次火龙果达上千斤甚至几千斤时,远超出扶贫干部的收货、运货、送货能力范围,恐怕就难以为继。

  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消费扶贫需要专业的经销商来运作。这些经销商与扶贫干部最大不同,是他们完全可以在商言商进行市场化运作,与贫困户平等自由地确定收购价格;他们可以统筹考虑如何低成本地进行农产品运输。尽量让经销商在从事消费扶贫时融合既有的销售渠道,通过电子商务、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联系等专业方式,才能把消费扶贫这件好事办好。

  4.在消费环节应避免强制消费。

  有些帮扶单位非常重视扶贫工作,了解到被帮扶村农产品存在销售难的情况,大力动员单位干部职工购买相关农产品。但是在动员过程中为了帮扶贫困户或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可能把某些干部职工不需要的农产品或者质低价高的农产品强加到干部职工头上。某些干部职工虽知消费扶贫具有一定公益性,即使消费扶贫农产品质量不佳,少量消费尚可以接受,一旦次数多起来难免有怨言,这样的状况应尽量避免。在消费环节应做到:一是消费扶贫中的消费者应以自愿为原则,强制消费扶贫虽然能短期完成扶贫工作任务,但难以持久;二是消费扶贫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不能每次都推销一两种农产品,时间一长相关消费者失去消费意愿;三是消费扶贫的产品应该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

  总而言之,消费扶贫是非常好的扶贫政策措施,只有在扶贫工作中不断完善消费扶贫措施,充分发挥消费扶贫应有作用,才能达到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效果。

  (作者单位:香洲区司法局南屏司法所)

编辑:周宇健
回到首页 回到顶部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简介- 网站简介- 广告服务- 招标投标- 物资采购-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

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制作维护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0-87373397 18122015029 18122015068

ICP备案号:粤B-2005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