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全省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涉“人脸识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公开宣判,判决郑某等4名被告立即停止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并以行为补偿弥补损害。此前,被告郑某等4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刷脸支付、刷脸考勤、刷脸入园……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作为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在许多领域被广泛应用。通过人脸能够进行快速身份识别,准确率高又节省时间,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大数据杀熟”、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频发,公民个人信息屡被不法分子非法交易,如“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等,严重影响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乃至财产安全。
郑某等人利用身份证头像照片制作AI视频,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冒用,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虽然郑某等人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但是他们的行为给个人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并没有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对此案的公开宣判,给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坚强司法后盾,向社会展示了检法两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极其严肃的法律立场。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筑起保卫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坚强司法屏障,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强化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事实上,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都属于常识性的法律。为公民“护脸”,就是为法律“长脸”。对此案的公开宣判,让社会各界再次看到了人脸识别技术的“双刃剑效应”。要防范人脸识别技术遭到滥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打通司法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用法律堵住人脸识别滥用的“口子”。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需求更为强烈。对此案的公开宣判,昭示着探索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与民事多元共治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让司法保护的温度在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切实筑牢防护堤坝,新技术、新应用就能更好更快地造福社会、造福人民。(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