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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业主视为“刁民”,物业岂能反客为主

2022-10-26 11:18 来源:南方网

  近日,长沙一小区物业公司的名单流传到了业主群。名单上约有几十人,标注了业主的房号及其曾经提出的诉求,部分业主被物业标上了“刁民”的标签,还有一些业主被打上了“喜欢吵事”“群内负面发言多”的标签。这些业主的投诉里,提及了违规搭建、商铺占用公共区域、小区卫生等问题。

图源:视觉中国

  物业居然将业主标注为“刁民”,真是咄咄怪事!此前杭州也有类似事件出现:在一份名为《小区特殊业主名单》的文件中,有业主被标注为“刺头”。虽然文件里没有说明具体事项缘由,但从字面理解,“刺头”“刁民”都带有贬义色彩。显然,这些业主在物业眼里都是不好对付的人,需要特别提防了。

  众所周知,物业收取物业费,是为业主服务的,理应尽职尽责做好各项服务,岂能反客为主,视业主为“刁民”?据错发文件的管家解释称,相关备注是上一任管家填写的,目前该管家已经离职。误发文件的管家还表示:后面公司可能会对其本人进行处分,最严重的处罚可能是开除。

  值得深究的是,有关管理层为何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和纠错?如果管家没有“手误”,是否还会继续给业主做不当备注?物业公司不能“甩锅”给管家,而需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仅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处罚,还应公开致歉并赔偿涉事业主的精神损失。同时,物业也要对内部进行整改,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厘清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服务技能培训指导,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与业主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杜绝再犯类似错误。

  物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按照合同约定,业主需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理当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业主正当合理的需求,携手共建和谐社区。依照法律规定,业主有权通过业委会表决,更换不合格的物业。所以,物业公司还是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要有“老大”心态。即便与业主发生矛盾纠纷,也不宜意气用事,以卑劣的手段泄私愤、报复,应站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立场,以理性沟通探寻妥善的解决方案。如果实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也可以走法律途径,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江德斌)

编辑:王沛容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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