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
罗某夫妇于2021年10月购进了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罗某夫妇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要提供进货票据。由于票据丢失、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市场监管部门以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对其罚款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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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7斤芹菜的进货票据,罗某夫妇没有保存也情有可原。几斤芹菜也早已不知道卖给了谁。诚然,罗某夫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存在一定的错误,理应受到惩处。但市场监管部门6.6万元的罚款明显有不近情理、过于严苛之嫌,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更令人担忧的是,卖5斤芹菜被罚6.6万事件并非个案。督查组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这些事件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商贩一味重罚,暴露了其监管方式方法和监管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
将监管之手伸向处于销售终端的小商贩、对他们施以重罚,“重拳”都打向了软柿子。这给小商贩增加了过重的经营负担,对问题蔬菜也难以起到治本作用。监管方向有偏离,监管力度有偏差,就失去了监管温度。
严管食品安全,需要“铁面无私”,但不能“冷酷无情”。“重拳”不能乱挥,否则就会对良性市场生态带来损害,从而带来与监管初衷适得其反的结果。(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