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过度收集信息、大数据杀熟的问题,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大数据杀熟”,指的是互联网平台通过算法对用户进行大数据分析,在绘制用户画像后“见人下菜碟”,实行差异化定价、区别对待的行为。这种分析是从多方面进行的:譬如说,通过手机系统、消费习惯等信息来判断用户经济水平,以致苹果用户在购买同一样商品时比安卓用户收到的报价更高;通过用户是否开通会员来判断其对平台的依赖性,以致开通会员后看似能领取大额红包,实际上在商品页看到的原价却远高于非会员用户;通过用户在过往消费后的表现来判断其个性,以致倾向于给出好评、信用指数较高的顾客,反而会被系统判定为“老好人”,在接下来的网购中收到以次充好的劣等品。
△购物平台运用大数据绘制用户画像
无论是薅有钱人的羊毛、怠慢熟客还是欺软怕硬,都体现出大数据杀熟的核心逻辑——探知顾客在消费中的底线后,一步步得寸进尺,对他们的财富进行最大化攫取。这正是经济学中的“完全价格歧视”,即商家在定价上实行一对一的个性化定制策略,对每个顾客收取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
买卖中的杀熟现象古已有之,但在没有大数据辅助的年代,杀熟远远达不到实现完全价格歧视的地步。过去,面对陌生的顾客,商家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对顾客的心理承受价位做出准确判断。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保护了顾客的权益,令他们的消费者剩余不至于被盘剥殆尽。
我们之所以要警惕大数据杀熟,是因为数据技术的介入让信息不对称这杆天平的两头颠倒了过来。一方面,网购平台以虚拟形式存在,这就使得用户不再能像线下购物时那样,轻易获知商家对其他顾客的报价,并进行便捷、即时的交流;另一方面,平台借助算法对用户数据进行广泛搜集、整理、分析,一步步完善用户画像,进而对其心理价位做出准确度较高的研判。顾客反过来成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敌在暗处,我在明处”,难免沦为受资本宰割的羔羊。
与此同时,这种对症下药式的手段也被应用于商品推销中:在分析出用户的兴趣所在后,算法便会源源不断地给其推荐相关商品,在最大限度上刺激他们的物欲。久而久之,养成消费习惯后的用户对平台产生了依赖,而各领域内的主要平台在绑定大量忠实用户后,就可能会最终走向垄断。
数据本无错,使用应依法。规制大数据杀熟,并不意味着拒斥数据技术。算法是自动运行的,但它的运行法则仍是人为设计的。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出后,监管者应把目光瞄准算法背后的设计者,把算法从黑箱里“请出来”,避免数据技术对价格歧视的推波助澜。(南方网王沛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