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发网友热议。据报道,某技师学院合同制教师张莉称,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学院给张莉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图源:大象新闻
三尺讲台耕耘半生,临近退休突遭解聘,张莉从学院退休的梦想也随着一纸解聘书而破灭。从学院给张莉开具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来看,其与学院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是从2016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连续工作31年,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学院的做法有失公允,于情于理难以服人。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况且,我国劳动法同样赋予了合同制员工群体以充分的权益保障,他们同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一系列权利,而用人单位也有法定义务,确保劳动者权益落地落实。因此,学院将其解聘,表面上看似符合程序,实则是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责任,也反映出法律监管的缺位。
解聘连续工作31年的老员工,该事件不仅揭示了教育行业合同制教师权益保障的缺陷,更深层次折射出教育界长期存在的制度性歧视。近年来,为应对教师过剩困境,打破教师“铁饭碗”,解决“躺平”现状,我国全面实行教师聘用制度,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老师的工作积极性,但其考核标准易受学校领导主观性影响,滋生权力滥用。与带编教师非重大过错不得解聘不同,合同制教师的合同到期后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聘用该教师。为此,在编制绑定的体系下,合同制教师被默认为“廉价劳动力”。长此以往,这种制度性歧视不仅会使合同制教师缺乏职业稳定感,产生落差感,还会影响教育质量。
回归事件本身,张莉被解聘或许只是当前广大合同制教师困境的一个缩影。现实生活中,面对体制编制等条条框框的观念束缚,合同制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正在被“虚置”和“空挂”,亟待重视和解决。揆诸当下,为解决合同制教师权益困局,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同工不同酬等“制度性欺诈”重拳出击;有关单位应给予劳动者平等公道的待遇,让他们获得不打折扣的满满权益;社会各界应营造关心关爱教师、保障权益的浓厚氛围,让每一位教师都能受到公平、尊重、平等的体面待遇。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劳动者权益保护是一面“多棱镜”。期待各方以此事为契机,把目光更多投向合同制教师这个群体,让劳动者权益保护落地见效。
撰文 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