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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

2019-10-22 16:21 来源:南方网 <P>汪昌莲</P>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草案采用了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制度设计,在“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章节,对国家临时监护、国家长期监护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过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员怎样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条件怎么恶劣,要想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存在诸多困难,不仅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鉴的先例。鉴于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性侵、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如此语境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如“未成年人没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等,显然让一些困境儿童的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是合为一体的,监护是亲权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认,家庭应该是未成年人的避风港,是孩子们安顿身心的“温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折射出了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特别是监护监督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事实表明,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生存风险越大。如果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藐视法律的头颅,那么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可能会愈加猖獗。

  换言之,对于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现监护权的转移,对受害人进行合理安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然而,在我国,迫切需要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程序进行重塑。主要是专设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将热心青少年权益保护、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有责任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充实到审判组织,专门审理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

  可见,强化国家监护责任,彰显儿童利益最大化。当家庭监护这个功能失灵的时候,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应挺身而出,建立起社区、行政、司法等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彰显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换言之,针对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频发,除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之外,应彰显政府的公共监护职能,建立起社会、学校、家庭等多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同时,应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起对困境儿童的安置、监护、教育等长效机制。(汪昌莲)

编辑:武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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