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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刹“全员竞业”这股歪风

2024-10-29 11:51 来源:南方网

  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全体员工签署竞业协议,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一些单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行业企业范围,导致“竞业”变“禁业”;还有一些企业约定高额违约金、低补偿金,或设置较长的竞业期限,侵犯劳动者的权益……近年来,竞业限制泛化和被滥用的情况频繁发生,广受诟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等与用人单位因竞业协议产生劳动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全员竞业”趋势明显。

某公司的竞业协议。图源:上观新闻

  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本质上说,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是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签署同时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协议,有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但在现实中,一些单位却“念歪了经”:与商业秘密八竿子打不着的实习生、在试用期就被辞退的非正式员工,都被要求竞业;冷菜厨师、推拿师跳槽,被前东家索赔数万元;就连前台、保安、保洁等基层岗位,有的也被竞业协议“套牢”……一旦员工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就被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这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职工的职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让竞业限制制度背离初衷,也让劳动者陷入难以再就业的窘境。

  用人单位滥用竞业协议,以“合同约定”的借口剥夺劳动者再就业的自由,此类做法明显背离了法律规定,对此需要有更精准的法律法规予以厘定、更有力的劳动监督予以约束。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则,为劳动者撑起一片晴空,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合理范围和条件,守好公平正义的司法底线。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施竞业限制的监管,及时查处干扰劳动者就业、妨碍人才流动的行为,并适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与此同时,求职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在面对竞业协议时务必要慎之又慎,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竞业”不能变“禁业”,更不能捆住人才流动的手脚。抓好就业这个最大的民生工程,要警惕并防止竞业协议被滥用,推动建立起公平、有序的职场环境,进而激发创造活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撰文 陈康

编辑:王沛容   责任编辑:王萍   校对:赖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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