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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得利也需承重

2022-05-30 10:31 来源:南方网 戴先任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2021年底,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测发现演员景甜为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商品的广告代言涉嫌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按工作流程将有关线索派发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查处理。

  经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查明,广州无限畅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选用景甜为其生产经营的“果蔬类”食品作广告代言,却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依法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对此,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景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没金额合计722.12万元。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景甜3年内将不能代言广告。

  名人、专家代言虚假商品“翻车”的现象层出不穷,但鲜少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年前,江西就有消费者起诉宝洁公司及其代言人刘嘉玲;南京也有律师起诉郭东临在代言汰渍洗衣粉时夸大产品功效……但最终往往只是商家受到相应处罚,广告代言人却能“全身而退”。

  得其利者,必承其重。事实上,广告代言早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刑法也规定,在代言、带货名人专家构成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身份时,对其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徒法不足以自行,对为问题产品“站台”的广告代言人,要能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进行惩治。此次事件后,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引以为鉴,严查严处明星虚假代言。还要看到,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缺乏明确的惩戒细则,是明星鲜少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要明确惩戒细则,给违法代言的明星戴好“制度紧箍”“法律紧箍”,明星代言广告才不能再“随心所欲”。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好消费市场秩序,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切身权益,对公众人物的“羽毛”也不啻是一种保护。(南方网戴先任)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曹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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