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异地逐利性执法的现象,公安机关“远洋捕捞”式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企业资产及其个人财产,在社会引发高度关注。这种现象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还给整个企业家群体带来了“寒蝉效应”,严重伤害了营商环境的法治根基,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及时遏制不良趋势蔓延。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最大危害是破坏市场信心,侵蚀市场繁荣。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环境中,企业应当能够依据稳定、透明的法律规则开展经营活动,法治通过其稳定性和普适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预期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从而促进市场的繁荣。执法机关趋利扩展案件范围,随意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产,甚至将普通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诈骗或非法经营罪,破坏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必要的稳定预期,也破坏了构筑市场繁荣的信心基石。
“远洋捕捞”式执法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了尤为突出的伤害。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依赖市场而生,其发展壮大的全过程都离不开清晰稳定的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远洋捕捞”式执法通常以民营企业为对象,本应成为民营企业最大保障的法律武器一旦不被规范、公平、公正地运用,将会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家的投资信心,破坏中央“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
“远洋捕捞”式执法还会进一步损害我国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损害中国对外资外商的吸引力。在进入中国市场时,外资企业通常会评估法律合规成本和风险,“远洋捕捞”式执法使得外资企业可能面临多地执法机关的处罚风险,增加了其合规负担。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外资企业需要增加额外的法律合规成本和风险管理开支,这将影响它们的投资决策,降低其投资意愿。
“远洋捕捞”式执法的根源在于部分地方政府的逐利动机。近年来,我国地方罚没收入增长显著。2011年,全国罚没收入为1301亿元,2022年达到了最高点4284亿元,2023年有所回落,降至3629亿元。然而,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前11个月,非税收入约3.7万亿元,同比增长17%。其中10月和11月非税收入增速均在40%左右。部分地方政府罚没收入占非税收入比例高达40%。罚没收入虽缓解了部分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压力,但却付出了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力、破坏全国营商环境的沉重代价,这种趋利性的执法乱象已经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召开了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的专题学习。李强总理在会上强调,要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申诉权利。要优化执法方式,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此,有必要从执法管辖权和财政管理两方面双管齐下,标本兼治。
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学习。图源:新华社
在执法管辖权方面,应尽快更新、细化跨区域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标准,从“标”上纠治“远洋捕捞”式执法。互联网的普及对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构成巨大挑战,“沾边即管”为“远洋捕捞”提供了便利和条件。因此,杜绝“远洋捕捞”亟待解决管辖权冲突、争夺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尽快更新跨区域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细化多地重复立案的管辖权顺序,细化主要犯罪地的定义等。
在财政管理上,应该严格落实罚没收入的收支分离制度,从“本”上杜绝趋利性执法。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然而,在实践中,罚没收入会返还给办案机关所在的市,甚至返还给办案单位本身。这种返还机制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受到财政利益的诱导,导致执法行为趋利化。从制度设计来看,未能严格执行“收支分离”制度是趋利性执法的根本原因。要从根源上杜绝趋利性执法,必须严格落实罚没收入的收支分离管理机制,只有确保执法机关不能从其执法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方能保障其执法的公正性。
撰文 万陆 刘作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