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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啖汤评论:打击拐卖儿童,不能止于“买卖同罪”的情绪

2026-03-26 19:03 来源:南方网·粤学习

  近日,涉嫌多起拐卖儿童案件的主犯“梅姨”落网了。与此同时,山东“入室抢婴案”二审宣告维持原判,“购买”婴儿的买家因追诉时效已过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两起案件几乎同步迎来结果,人们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一个问题也在被反复追问:那些花钱买下被拐儿童的人,要不要和人贩子一样,承受法律的严惩?一时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的愤慨之声再起,“买卖同罪”的呼吁高涨。

  这种愤怒是实在的,也是正当的。收买行为构成了拐卖犯罪链条的终点与驱动力,它制造了拐卖行为的“市场需求”。买家心知肚明地“购买”被拐儿童,强行割裂骨肉亲情,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已在加大对买方的追责力度。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本身就是法律对“买方市场”的一次亮剑。

  但“同罪”在法律上却行不通。拐卖与收买,在主观意图与客观危害上存在差异。拐卖者以儿童为商品,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往往伴随着绑架、拘禁、暴力胁迫等极端手段,直接剥夺儿童人身自由,造成骨肉分离的剧烈伤害,主观恶性深重。而多数收买行为虽同属违法,但其动机往往源于“想要孩子”的自私需求,出于抚养目的,客观上也通常不直接实施暴力。对收买者处以与拐卖者同等的刑罚,等于无视了两种行为在法益侵害程度上的实质差异。更关键的是,推行“买卖同罪”反而可能恶化被拐儿童处境。买家往往是孩子当前生活的实际照料者,若面临与拐卖者同等的重刑,他们可能因恐惧而抗拒解救,甚至对孩子施以暴力。现行法律中“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买家配合解救——让孩子安全回家,始终是首要目标。

  真正从源头上铲除拐卖儿童恶行,需要的不是简单加码刑罚,而是一套综合治理的体系。其中关键的一环,是引导有养育意愿的家庭走向合法收养,从根本上关闭拐卖获利的市场。

  买方需求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与人性诉求。很多无子家庭,怀揣着养育后代、陪伴养老、建构亲情的愿望,满心想要收养孩子。这本是合乎人道的愿念,本可以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的能量。然而,现实中合法收养渠道门槛较高、程序繁琐,符合法定送养条件的儿童数量又十分有限,使得许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在漫长等待中望而却步。当这份愿望在合法框架内迟迟无法落地时,便可能在无奈与侥幸中滑向违法的收买行为。

  收买被拐儿童,无论如何都是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理应受到惩处。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让“想养孩子”的心愿找到合法的出口,避免善意走向“买卖人口”的罪恶。

  打拐需要的不是情绪化的“同罪”口号,而是要构建惩防并举、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一方面,要持续强化法律震慑,从严打击拐卖犯罪,补齐追诉时效、户口造假等制度漏洞,让拐卖、收买行为无处遁形;另一方面,要全力打通合法收养通道,简化收养流程、降低门槛、规范民间送养收养机制,引导养育愿念向善而行、依法落地。

  让每一个参与拐卖儿童罪恶链条的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威慑;让每一份养育的善念都能合法实现,向善而行——这才是实现“天下无拐”的长久之道。

  南方网、粤学习评论员 顾萌萌

编辑:胡伟   责任编辑:王萍   校对:梁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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